东方早报1月5日报道 去年12月25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就侵犯谢晋名誉权案一审判决宋祖德、刘信达败诉,并判赔偿谢晋遗孀徐大雯女士各类损失共约29万元。昨天,宋、刘二人就此案正式提交上诉状,陈述了6点上诉理由及2项诉请。与此同时,宋祖德将曾在上述案件中作证的黑龙江报业集团、山东齐鲁电视台、新京报社等媒体及5名记者告上法院。宋祖德认为他们的报道失实,在案件中做假证,要求赔偿精神损失20万元。他还要求法院判令上述被告撤销采访宋祖德的有关“证明”。
昨天(4日),静安区人民法院收到由广西宏凯律师事务所石岷光律师代交的两被告宋祖德、刘信达的上诉状,上诉理由是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不清:1.博客注册没有宋祖德、刘信达的身份信息就排他性地确认是宋祖德、刘信达所为;2.宋祖德、刘信达的博客被他人冒名发表文章,判决以宋祖德、刘信达未提出异议,就认定是宋祖德、刘信达所为属不当;3.一审法院未在开庭前对当事人进行调查,属定性不当;4.被上诉人徐大雯利用寻找新闻卖点媒体进行调查,其本身就是炒作,该后果不应由宋祖德、刘信达来承担;5.媒体调查事先未声明,也无宋祖德、刘信达签字认可,一审判决将此作为证据认定不当;6.一审判决认定徐大雯精神损害后果严重的事实不清。
基于上述6点理由,宋、刘两人提出追加共同侵权人齐鲁电视台、黑龙江日报报业集团、华西都市报、新京报、成都商报、生活报、天府早报参加诉讼,此外还要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与此同时,宋祖德向静安区人民法院立案庭递交了起诉状,起诉黑龙江报业集团及该报记者吴海鸥和李东玲、山东齐鲁电视台及电台记者周昕和于峻、新京报社及记者勾伊娜,以原报道失实、在徐大雯起诉后又做假证为由,要求判令上述被告撤销采访宋祖德的有关“证明”、赔偿精神抚慰金20万元以及向宋祖德及受株连者徐大雯公开赔礼道歉。
静安区人民法院透露,2009年12月30日,徐大雯向静安区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称刘信达在本市拥有价值不菲的多处房产,恐一审败诉后宋祖德、刘信达为逃避法院执行,主动变卖上述财产,请求对刘信达名下价值30万元的财产采取扣押、冻结或查封措施。法院在全面审查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及担保后,于2009年12月31日裁定:冻结刘信达银行存款30万元,或查封刘信达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着手落实了相应保全措施。